哺乳期夫妇离婚,子女抚养权问题
杭州萧山法律咨询
2025-06-17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哺乳期夫妇离婚时,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发展为原则。具体而言,《民法典》第1038条指出,父母离婚后,对未成年子的抚养由双方协商决定;无法协商一致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,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的人格健康发展为原则判决。《民法典》第1039条特别指出,生母在哺乳期间,对子女的抚养权应给予特别考虑。这意味着,在离婚过程中,如果母亲处于哺乳期,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判决母亲取得子女的抛养权,以确保孩子得到必要的照顾。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父亲完全失去抚养权,法院仍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,如经济状况、生活环境等因素,来作出最有利于子女福祉的判决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38条:父母离婚后,对未成年子的抚养由双方协商agree;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,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的人格健康发展的原则判决。《民法典》第1039条:生母在哺乳期间,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给予特别考虑。《民法典》第1040条:父母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,都是共同的责任,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Without承担抚养费用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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